成功案例

成功帮助职务侵占案被害人起诉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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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当事人金某为某矿场老总,委托自己亲属叶氏父子帮忙打理公司。从2008年起,叶氏父子利用职务之便逐步将公司资金全部侵吞,并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公司法人变更为自己。

公安机关立案后,因案情复杂、证据非常难收集,故迟迟未能搜集到有罪证据

张某为此非常着急,并且涉及到后期公司大量钱款问题,于是委托行仁律师事务所介入推进案件进程。

接受委托

在侦查阶段,金某亲自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辩护团队进行咨询,行仁律所辩护团队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分析案件走向并提出初步解决方案,得到了金某的当场认同,立即委托了行仁律师辩护团队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提供相关手续后,与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

团队讨论

按照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专业刑辨团队的标准化办案规范,行仁律师团队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行仁律师团队多次进行研讨,最终行仁律师团队把案件重点分别放在如何认定对方构成职务侵占罪上,团队讨论过程中,行仁律师团队的专家、资深律师均提供了大量的可行性方案,为本案的有效辩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办案经过

1、开会研讨与沟通。行仁律师接受委托后紧急召开专案研讨会第一时间与当事人和办案机关进行沟通

2、整合证据,向公安机关递交法律意见文书。行仁律师通过详细的了解案情,集中梳理整合现有证据及时将相关证据材料递交给公安机关为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随后,行仁律师通过检索大量的相关案例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观点,出具了大量有效的法律意见书及证据分析材料。

案件结果

最终,行仁律师以大量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关材料,成功使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起诉被告人叶某,最终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办案心得

在我国,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已经有很大的改观,但被害人参与诉讼的现实困境依然存在,其中最困难的就是被害人难以控制自己保持理性。因此,想要做好刑事案件,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功底,也需具备安抚他人情绪、协调各方交流的能力。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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