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隋某是某大学某学院的招生负责人,为了所在院方在校内有突出表现,吸引更多国外留学生,隋某通过出口劳务中介带回一批黑人,让其伪装成留学生在校内学习。后来,因他们不在校内居住,也不在校内生活,从而导致大批黑人涌入社会成为焦点,引起社会关注。
公安机关以骗取出境证件罪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隋某采取刑事拘留。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案经过:
在接受委托后,行仁律师团队立即介入案件,通过对案情进行详细的分析,迅速掌握案情并找准切入点。
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出国考察、观光旅游等名义,弄虚作假、从国家主管机关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国(边)境所必需的出境证件,而且行为人将骗取的出境证件交给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动。
行仁律师提出,“出境”是该罪名认定的重要构成要件,而行仁律师通过案情了解到当事人隋某的实际行为是从国外把人带到国内,并不构成所谓的“出境”情况。
据此,行仁律师通过综合分析相关法律条款及解释,出具法律意见至检察院,证明隋某不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希望检察院不予批捕。
案件结果:
最终,行仁律师经过不懈努力,以及跟办案机关和检察院多次有效沟通,检方采纳意见,做出不予批捕决定。
办案心得:
作为全东北首家也是唯一一家只做刑事辩护的律所,我们秉承着“先做人、后做业务”的办案风格。首先是尊重事实,刑事案件中全面透彻的了解案情、法律条文的熟练运用和解析,往往可以找准案件突破口;其次是律师态度,律师的专业、稳重、自信无形中会传递给当事人及当事人家属信心;最后是必要沟通,积极与办案机关和检察院沟通、交流、陈述、表达和争取,往往会赢得家属与办案机关的双重认可与尊敬。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68-2号金融中心C4座23层2311(金融中心地铁C出口西行100米)
版权所有: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 辽ICP备17008780号